2016年12月29日,老城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据悉,这是该院建院以来判处的首例实体刑拒执案件。
经审理查明:徐某诉任某、任某某民间借贷一案,老城区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老民初字第68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任某、任某某应分别于2015年8月31日、10月31日前偿还徐某50万和60万元借款及利息。该调解书生效后,任某、任某某朝均未主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15年9月10日,徐某向老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干警依法向任某某等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但其仍拒不还款,且不如实申报一年来的财产变动情况。经执行干警多次告知法律后果,任某某仍无动于衷。鉴于此,老城区法院于2016年7月7日以任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对其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万元。司法拘留期间任某某仍无悔改之意,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16年7月15日,老城区人民法院以任某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该案移送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
2016年7月22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以任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其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老城区人民检察院对任某某批准逮捕。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任某某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老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虚假报告个人财产情况,经人民法院采取拘留、罚款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中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任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不予采信。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在一审判决前未能和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未履行还款义务。老城区法院根据被告人任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任某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