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讨薪难,看看法院法官如何支招解决讨薪难。近日,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案。
2015年,原告吕某受被告曾某的雇佣在洛阳市涧西区升龙广场工地、嵩山路与建设路交叉口洛轴瑞泰嘉苑小区工地从事涂料粉刷等工作。2015年10月,上述两工地施工完毕。原、被告双方经结算,被告曾某于2015年10月1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今欠到吕某刷涂料款5000元,于2015年10月25号还2000元,2015年10月30号付清。欠款人:曾某。”此后,因被告未按约定及时还款,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于2016年3月向原告偿还现金1000元;2016年4月转账支付500元;2016年5月偿还现金1000元,共计2500元。后因剩余部分欠款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原告诉至涧西区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拖欠的工资5000元。
裁判结果:经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根据被告曾某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曾某尚欠原告工资款未予偿还的事实,被告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鉴于原告当庭认可被告已偿还其中的25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工资5000元的请求,法院仅支持剩余未偿还的部分。被告曾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民事权利的放弃,其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不能免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曾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吕某支付拖欠的工资2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曾某承担。
审判意义:临近年底,各种劳动纠纷的发生率总是比平时高很多,不少劳动者遭遇到被欠薪或者不给工资,尤其是作为社会上的最弱群体——农民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首先,应第一时间向劳动部门举报,并提供尽可能充足的证据;其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支付令,如果债务人拒不履行支付令,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相比普通诉讼程序,申请支付令更为简便、快捷,一般在一个月内即可案结事了。再者,如果已经进入诉讼阶段,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6条之规定申请先予执行。同时,作为法官,审理该类案件时要从充分保护劳动者生存权利的角度出发,依法及时处理拖欠基本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快审、快调、快执”的原则,通过绿色通道为农民工朋友尽早讨回被拖欠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