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新安县法院对中国农业银行新安县支行与曾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强制执行。
2015年3月20日,原告农行新安支行与被告曾某签订了《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2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并以李某(曾某的丈夫)位于新安县新城西区的黛眉地质文化广场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在签订合同后,农新行于2015年3月25日向增某发放贷款200万元。借款到期后,曾某并未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为此,新农行诉至我院。
2016年9月5日,该院于对该案作出民事裁定:限被告曾某、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县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经多次催告,曾某、李某仍未履行偿还义务,原告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受理该案后,依据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定书向曾某、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曾某、李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曾某、李某一直下落不明,该院遂迅速拟定执行预案,决定对该案予以强制执行。
1月4日,该院执行干警按照执行方案迅速开展行动,对李某在西区黛眉地址广场的房产进行了清点和查封。
2016年以来,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新安县人民法院积极稳妥的开展了执行工作改革,持续开展“雷霆执行”专项活动,努力打好“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确保实现执行难得到初步缓解,2017年基本解决的目标,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