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0日,涧西区法院执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刘某手里拿着执行款,高兴的合不拢嘴。
这事还得从2015年初说起。那年5月初,被告魏某在洛阳新区158厂内的一家餐饮公司承包一个快餐窗口。2015年5月19日经原告刘某与被告魏某双方协商,原告投入30000元入伙该快餐窗口。由于经营不善,2015年7月8日,经刘某与被告魏某双方清算,被告魏某同意原告退伙,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2015.5.19号魏孝东借刘某30000(叁万元整)利息每月0.15元。欠款人:魏某 2015.7.8”同日,被告魏某给原告刘某出具欠原告工资款及材料费2960元的欠条一张。清算后,该30000元欠款被告魏某于2015年7月11日偿还5000元,于2015年8月11日偿还3000元,于2015年10月18日偿还2000元,三次共计偿还10000元。剩余的20000元本金及利息至今未还。后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魏某与被告卜某系夫妻关系。
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刘某与被告魏某合伙经营快餐生意,2015年7月8日,经原、被告双方清算,被告魏向原告刘某出具30000元的欠条一张,在偿还10000元后,对剩余的20000元欠款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魏某偿还,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魏某从2015年5月19日开始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被告魏某与被告卜某系夫妻,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魏某、卜某共同偿还,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诉称2015年8月11日被告魏某偿还3000元是偿还其工资款及材料费2960元的理由,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魏某、卜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某欠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1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一审判决生效后,原告刘某杰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就此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法官李建锋经过阅卷,迅速通知被执行人,经过多次做工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然而过后,被执行人又变卦反悔,赖着不还钱。申请人恢复执行,执行法官果断采取拘留措施,出于对法律的震慑,被执行人魏某终于主动还款。这起打了两年的官司就此执行完毕,当事人高兴的领走了执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