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诈骗案,判处韦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一审宣判后,韦某不服,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6月21日,韦某趁女友到南阳姐姐家之机,将女友随身携带的农行卡要回自己保管,后到银行将该卡上二人准备买房的钱取现4.6万元,留1000元现金,余款存入另一银行自己的帐户上,并于当晚租用一辆面包车将自己所有物品及女友的一条钯金项链、一辆助力摩托车一起运到三门峡(经鉴定项链价值1980元,助力车价值3294元)。另查明,2009年6月20日韦某以办急事急用钱为名从朋友处借现金四万元并存入自己的账户,第二天离开洛阳时将银行卡一起带走未告知该朋友去向。6月21日韦某准备离开洛阳时,分别到李某、江某开办的小卖部赊账拿走饮料、香烟等物品(价值1708元)。
涧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以非法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