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踏破铁蹄”三进拘留所 真情唤醒“老赖”还借款

  发布时间:2017-03-24 11:59:18


    2014年7月1日,刘某某向偃师市邮政储蓄银行借款17万元,期限为1年。刘某某因公司资金紧张逾期未还,该行无奈一纸诉状将刘某某诉于偃师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刘某某偿还偃师市邮政储蓄银行欠款129027元及利息。但判决生效后,刘某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9月29日,邮政储蓄银行申请偃师市法院强制执行。

    立案后,该院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及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同时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某某的银行、车辆、房产信息,均无果。后执行法官多次传唤刘某某到庭做工作,但刘某玩起了失踪,再传唤,仍拒不到庭。2017年3月1日,经多方打听得知刘某某的所在位置后,执行法官立即动身,驱车近二个小时,行程达二百多公里,将正在山里卖树的刘某某“逮个正着”,随拘传到庭。询问期间,刘某某依然“赖气”十足,拒不履行。执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将其予以依法拘留。

    刘某某在行政拘留所的八天内,执行法官先后三次前往拘留所做其思想工作。向刘某某讲法晰理,苦口婆心,不厌其烦。最终“功夫不负有心人”,刘某某被深深打动,幡然醒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取得申请人谅解后,达成了和解协议,标的款129027元及其利息,分两次全部还清。

    据了解,该院在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的同时,还注意文明执行、“柔性”执行。法院执行干警通过“五心”即耐心、细心、热心、爱心、恒心,用法律去教育、用道理去说服、用真情去感化被执行人,使被执行人能亲身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亲眼目睹到法院干警执行的艰辛、近距离体验到法院执法的“和谐”。进而达到“执行一案、教育一片”,和谐司法、社会稳定,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王博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