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义务拒履行,依法逮捕勿商量

——偃师市法院以涉嫌“拒执罪”依法逮捕一“老赖”

  发布时间:2017-03-24 12:03:46


    “刘某某,由于你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你依法实施逮捕,现宣布逮捕决定书。”3月16日上午,被执行人刘某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偃师市人民法院依法决定逮捕。

    2013年5月31日,范某某与刘某某签订一份租赁协议,刘某某将其租赁土地中的1200平方米土地转租给范某某,约定年租金12000元。后因刘某某与土地出租方发生纠纷,造成申请人范某某投资损失。经偃师市法院做出判决,由刘某某赔偿范某某66719.5元,并承担诉讼费456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刘某某,催促其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但刘某某不以为然,拒绝履行法院判决生效的法律义务,并且拒不向法院报告财产。在执行法官依法将刘某某强制带到法院后,面对执行法官的询问,被执行人刘某某仍以家中无钱,无力偿还借款为由拒不履行偿还义务。为此该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以示惩戒。拘留期满后,刘某某不仅不还帐,还隐匿行踪,逃避执行。根据被执行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申请人范某某于2017年年初,向偃师市人民法院依法提出了自诉申请,经该院审查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2017年3月16日,该院依法做出对被执行人刘某某逮捕的决定,当日即实施了逮捕,并将其送至偃师市看守所。

     “老赖”耍“赖”,始终赖不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赖不过法律的严惩。据了解,近年来,该院不断加大执行及打击力度,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予以严厉打击。对情节严重的将予以司法拘留、罚款,对涉嫌拒执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或由申请人提起自诉申请,绝不手软。同时也告诫那些拒执“老赖”要丢掉幻想,积极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否则面临的将是法律的严惩,最终会“锒铛入狱”,“自食其果”,悔之莫及。  

责任编辑:王博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