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洛阳市某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4-05 17:18:05


    一、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于2014年9月13日向洛阳市某区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如下信息:(1)遇驾沟修蓬莱路占地户赔偿明细;(2)修蓬莱路资金款项来源;(3)蓬莱路征地公告。被告2014年9月28日作出答复:关于蓬莱路占地补偿明细问题,蓬莱路占地丈量结果已于2012年10月底在遇驾沟村委会公示栏内张贴公示。关于蓬莱路资金款项来源问题,由于您申请的政府信息描述不准确,无法为您提供。关于蓬莱路征地公告问题,您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原告对该答复不服,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洛阳市人民政府作出洛政复决字[2014] 第10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的答复。原告不服,提起诉讼。2015年10月30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某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认为被告答复内容与原告的申请不符,原告无法根据答复获取关于赔偿明细的信息。判决被告应于判决书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重新给予原告答复。判决书送达后,各方都没有上诉。2015年11月19日,被告作出被诉信息答复:关于蓬莱路占地补偿明细问题,蓬莱路占地丈量结果已于2012年10月底在遇驾沟村委会公示栏内张贴公示,根据每户的丈量情况及相应的补偿标准,即可得知每户的补偿金额。关于蓬莱路资金款项来源问题,因为市政道路的建设费用包含征迁补偿、工程主体建设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等费用,您申请的政府信息描述不准确,无法为您提供。关于蓬莱路征地公告问题,您申请的信息不存在。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针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生效的(2015)某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已经明确要求被告针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被告在接到判决书后针对原告的申请作出了一份与原答复内容基本相同的答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撤销被告洛阳市某区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9日对赵雪民的答复;二、限被告洛阳市某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赵某的申请重新答复。

    三、典型意义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等工作是涉及民生的重点领域,也是行政案件的高发环节。在这些重点领域,要注重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完善公开透明的政府运行模式。而实践中,个别行政机关不注重信息公开工作,在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时,未能准确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在答复过程中存在程序、实体上的问题,甚至不愿公开或者公开时敷衍,由此引发一系列的案件。本案中,某区政府在重新答复时,却做出了内容基本相同的答复,被法院责令重新答复。

责任编辑:王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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