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上午,洛宁县法院执行干警迅速出击,依法拘留了正在公司办公室悠然品茶的陈某某,系被执行人洛宁某不锈钢制品工程有限公司的总经理。
该案是贺某某申请执行洛宁某不锈钢制品工程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贺某某2014年在洛宁某不锈钢制品工程有限公司打工,2014年8月15日当天,贺某某在工作中,不慎将左手卷入机器,致其受伤,双方协商未果,后诉至洛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机构依法作出仲裁裁决书后,洛宁某不锈钢制品工程有限公司拒绝赔偿。无奈,贺某某2016年底向洛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一直规避执行,公司账户上无财产线索,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一直在隐匿躲债。
4月13日上午,我院执行干警得知陈某某的线索,果断出击,当时陈某某毫不知情,正在悠然喝茶,将其带回法院,关在我院的专门设立的羁押室内。就在准备往拘留所送的途中,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