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孟津法院执结一起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人作为某高级中学,因长期拖欠工程款不还,被申请人告上了法院,并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程序中,经多方协商,县教育局做为执行担保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原告梁某长期在被告某高级中学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等工程,2005年至2006年,某高级中学为申办示范性高中,需进行校园整修,梁某作为主要施工负责人,承建校园改建工程,工程结束后,原告梁某不断讨要工程款,被告某高级中学均未按照期初签订的协议支付原告工程款,原告梁某将被告某高级中学告至法院,经本院判决,被告某高级中学支付原告梁某工程款724680.63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某高级中学始终未履行判决义务,遂原告梁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某高级中学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梁某肆拾万元,剩余款项39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全部履行完毕。孟津县教育局提供执行担保,任何一期逾期未履行,申请人可恢复判决书的执行,并可依法追加执行担保人孟津县教育局作为被执行人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