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中院出台《关于开展特殊主体被执行人案件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4-28 17:52:14



    4月28日,洛阳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河南省委办公厅与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河南省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异地管辖执行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出台了《关于开展特殊主体被执行人案件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在全市部署开展特殊主体被执行人案件专项行动。

    为确保如期完成最高法院提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和省高院提出的“用两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目标和任务,洛阳两级法院多措并举,开展多种专项活动,公布了一批失信被执行人,打击了一批“拒执”案件,执结了大批案件,收效明显。但是,目前我市有近30家党政机关、200余名公职人员为被执行人,此类特殊主体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损害法律尊严,妨害诚信洛阳建设。

    为做好特殊主体被执行人案件的执行工作,倡导社会诚信,维护法律权威,洛阳中院制定了该《实施意见》,规定: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法院书面报告其同级党委、政府并抄报上级党委、政府;书面通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并抄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惩戒;书面通报同级综合治理委员会并建议进行惩戒;被执行人为文明单位的,书面通报文明委并建议进行惩戒。特殊主体为个人的,法院书面通报所在单位及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并建议其不得评先、评优和限制其提拔、重用;书面通报同级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并抄报上级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对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建议组织部门对其采取停职、停薪、不提拔、直至开除公职处分;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书面通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并建议进行惩戒或在政治资格审查方面予以限制。特殊主体案件的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侦办;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的,凡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一律以涉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立案审理。

    据此,洛阳中院将于5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开展为其1个月的全市特殊主体被执行人案件集中执行专项行动。

责任编辑:苏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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