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孟津法院妥善办理一起涉军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确保了军队财产不流失,群众利益不受损,为驻孟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工作顺利推进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原告驻孟某部队于2010年9月与第一被告签订《租赁承包合同》,租期三年,双方约定第一被告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法经营,租赁期间不得私自转让,否则原告将终止合同,并约定了租金、租金缴纳时间及方法。后双方又分别于2011年9月和2014年12月签订《改建租赁合同(补充)》和《房屋改建协议》。2014年4月,第一被告在没有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让给第二被告使用经营。合同期满后,原告与二被告均未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腾房,并于2015年4月11日给二被告书面发出通知,但二被告却不予退还。无奈之下,原告起诉至孟津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交付房屋并支付房屋租赁费。
接到诉状后,孟津法院高度重视,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在平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公正高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解除当事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二被告限期交付房屋,并由第二被告支付相应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