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是邻里琐事引起的纠纷,进而引起厮打,最终导致被害人一只眼睛受伤。伊川法院依法对这起故意伤害案做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2009年8月26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李某在伊川县某单位家属院内,与同在该院居住的商某因琐事引起争吵,后李某女儿与商某引起厮打,李某见状即到跟前与商某厮打。在此过程中,李某用手将商某右眼抠伤,致商某右眼下泪小管断裂。经鉴定,商某伤情属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