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县法院:扰乱审判秩序,拘你没商量

  发布时间:2017-07-12 16:04:06


    7月10日,孟津县法院对一名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案件当事人作出司法拘留10日,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原告李某与被告高甲、高乙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孟津县法院城关法庭开庭审理,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但当该院向高甲送达判决书时,高甲表示不服判决,在法官向其详细讲解判决依据,并明确告知其可上诉于洛阳中院后,高甲仍在法庭内大声吵闹,并摔打东西。7月10日上午,高甲来到城关法庭递交上诉状时,再次在法庭内长时间哄闹,辱骂、诽谤法庭工作人员。经干警多次劝说,高甲拒不配合,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法院审判秩序,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孟津县法院遂依法决定将高甲司法拘留并罚款。

    法官提醒,维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应该通过正当途径,依照法定程序和合理方式进行。超越法律无理取闹,是对法律权威的公然挑衅,其行为造成的后果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将依法从严惩处。

    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五款、《民诉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情形。

责任编辑:王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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