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法院诉讼协调化解行政纠纷

  发布时间:2010-06-13 15:34:53


    今年以来,嵩县法院立足化解行政纠纷,积极打造行政诉讼协调解决机制,在行政机关与行政行为相对人之间构建“缓冲地带”,使大量行政纠纷得以和平 方式化解。

    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积极预防行政纠纷。通过召开座谈会、提出司法建议等形式,为行政执法人员讲授行政法律知识,分析涉诉案件成因,提出改进工作建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

    依法立案审查,建立诉前协调制度。该院规定在立案审查时,对一些矛盾尖锐、案情疑难复杂、集团诉讼案件,积极做好诉前矛盾协调化解工作。该院一方面主动与行政机关协调配合,缓和当事人情绪,防止事态扩大;另一方面通过耐心疏导,依法规劝当事人息诉、息访,力争通过诉前协调有效化解双方矛盾纠纷。

    耐心释明法律法规,帮助当事人理性确定预期风险。针对部分当事人不理解法律规定,对自己的利益诉求缺乏理性认识,案件无法协调成功的情况。该院在行政案件的审理阶段,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等,均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向当事人详细释明法律法规,帮助其理性地确定利益预期,辨明是非,明确底线,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协调工作。  

    深挖矛盾根源,满足当事人合理诉求。绝大多数行政诉讼的根源是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相对人经济利益受损,所以该院在行政协调过程中尽力了解和摸清当事人诉求的真实目的,寻找当事人不满具体行政行为的利益根源,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协调工作,尽力满足当事人合理的经济诉求,使行政协调基于行政诉讼案件,在工作力度上又超越行政诉讼案件本身,从而抓住问题关键,解决当事人实际困难,促使案件成功协调解决。  

    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协调解决的方式和方法,主动与诉讼当事人进行沟通,切实解决行政相对人的实际困难。该院将"行政审判重协调、源头化解促和谐"确立为行政审判工作目标,在工作中大力推行“四个坚持”,认真做好“三个结合”,通过多方面的协调化解行政纠纷,努力构建案外协调新机制。

    加大宣传力度,树立法院公信力。当事人信任法院,相信法官,协调工作才能够顺利开展,为此,该院积极宣传行政典型案件,有意识地组织有关部门和群众旁听案件,当庭答疑解难,就案说法,经常走访群众、回访当事人,搭建当事人与法官的互动平台,树立了法官在当事人心目中的公信力,为顺利开展行政协调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

    截止目前,该院通过协调等方式化解行政争议18件,占已结案件总数的51%,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