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阳法院司法调解促进医患和谐

  发布时间:2010-06-13 16:05:10


    宜阳县人民法院积极运用司法手段全力调处医患纠纷,既保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促进医患关系以及社会的和谐。今年以来该院受理的7件医患纠纷,审结4件,调解3件,撤诉1件,调解成功率100%。

    诉前调解,迅速介入。医患纠纷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人命关天”,当事人情绪激愤,具有突发性、群体性,容易激化,通常会引起患者一方或亲属挂标语、打横幅、封大门、哭闹、围攻、殴打、软禁医护人员,有的甚至还设置灵堂、停尸闹丧。2010年5月7日,宜阳县一孕妇李某(妊娠六月余)因上呼吸道感染到该县某医院就诊,在输液过程中发生不良反应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腹中男性胎儿同时死亡。面对两条人命,其家属情绪激愤,采取了挂标语、打横幅、封大门等非正常手段,要求医方作出高额赔偿,事发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受到严重冲击。6月1日,宜阳县法院立案受理患者家属的起诉后,立即启动诉前调解程序,经过认真细致的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次性支付赔偿金23万元的调解协议,当日化解了该起医疗纠纷。

    以情感人,真诚解怨。对一些情绪激动、几乎失去理智的当事人,该院通过细心交谈冷却降温,然后抓住焦点,利用患者亲友进行疏导。同时,选择同类案例,向当事人反复细致地讲法、讲理、讲道德,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促使双方愿意接受调解。2009年12月15日,陈某的儿子陈某某感冒,陈某将儿子带到王某所在的村卫生室治疗,陈某某16日病情严重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时陈某某仅7个月大,儿子的离去令初为父母的陈某及家人非常悲痛,双方协商未果,小陈父母将王某、村卫生室、村委、镇卫生院一并诉入法院,请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49839.23元,主审法官耐心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其中一次给被告王某打电话做工作长达两个小时,最终感化了双方当事人,使当事人达成了和解,由被告王某及村卫生室支付给陈某7万元,陈某撤诉。

    引入外力,公开透明。对于一些医疗责任难以认定、医患双方分歧较大的医疗纠纷,坚持以医疗责任认定和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引入“外力”全程参与或见证案件处理,增加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同时着重做好医方的工作,促使双方在法律框架内达成补偿共识,形成调解协议。一是充分发挥专家型人民陪审员的作用,邀请有医疗专业知识和丰富医疗经验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协助审判人员分清是非,划清责任,使案件得以圆满处理。如武某诉宜阳县某医院医疗赔偿纠纷,武某因外伤右足外伤于2009年4月21日入院治疗,被告宜阳县某医院对武某右足拇指受伤后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在进行清创复位内固定手术时,采取的治疗措施存在不当之处。武某于2009年5月1日转入洛阳一家二甲医院治疗,并于同月8日行右足坏死拇指截除术。武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将宜阳县某医院诉入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5246元,该案在开庭审理时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审与主审法官一道做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当庭履行。二是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审判,增加审判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公正司法。2009年4月7日,刘某因腰痛到宜阳县某医院就诊,该医院工作人员给刘某实施了椎体骨水泥强化手术,术后刘某出现双下肢截瘫。2009年4月29日刘某转住河南省人民医院,诊断为骨椎术后神经损伤,因无法治愈于2009年5月11日出院,后起诉。2010年4月6日上午,宜阳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公开开庭审理了刘某诉被告宜阳县某医院医疗纠纷一案,邀请 2位市人大代表和4位县人大代表旁听,6位人大代表们见证了庭审的全过程。庭审之后,人大代表们又与法官们一道参与了案结案的调解工作,促成了案件的顺利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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