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涧西区人民法院快速执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2012年12月1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洛阳市某工程有限公司的代表周某签订《工商银行金库迁址改建工程内外墙顶批白涂料施工合同》,后公司预算员给原告出具《计件工资结算单》一份,证明原告张某所承包的工商银行某分行金库迁址改建工程的总价款为100664.77元。2014年1月16日,被告周某支付给原告张某工程款10000元。剩余工程款至今未支付。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90664.77元,并自2014年1月1日起要求三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案件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周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工程款90664.77元及利息;被告洛阳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周某所拖欠原告的工程款90664.77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张某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局焦法官受理案件后,快速阅卷,查找案件突破口。启动执行联动机制,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和双方当事人联系,做被执行人的工作,讲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严重性,终做通其思想工作,促使案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拿到执行款的那天,张某喜悦的心情无以言表,对焦法官的办案效率赞不绝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