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日上午十点,申请执行人金某看着被腾空的厂房,欣喜异常,被占据十多年的厂房,终于可以正常使用了。
2002年金某和关某签订了租赁合同,租用关某的棉花厂厂房以作他用,合同生效后,关某却声称厂房里还有一些设备需要搬运,暂时无法使用。然而这一搬,却“搬了”十年。金某将关某诉至洛龙区法院。
2016年11月8日,经审理,该院判决被告关某将其棉花厂北院东半部分的房屋和场地全部腾出,交付给原告金某使用。2017年4月13日,金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该院执行干警多次通知被执行人关某到法院协商解决,但关某却置若罔闻。执行干警又多次前往关某家中,却始终没能见到关某本人。
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干警制定了周密计划,于2017年11月1日凌晨五时许将被执行人关某堵在了家里。申请人金某要求依法拘留被执行人关某,但执行干警考虑到关某年事已高,决定先对其耐心劝解,释法析理,告之其利害关系。经过两个多小时的疏导,关某终于答应立即腾空厂房,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厂房的设备,终于在十年后搬运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