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李某与刘某签订施工合同,承包刘某在汝阳县某厂区的外墙刷漆工程。工程完工后,刘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剩余的3.7万元工程款。该案经过一审,法院支持李某诉求。
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多次通知刘某到法院,其均辩称自己一直在银川。11月19日,汝阳县法院执行干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奔赴80公里外,将被执行人堵在一家美容院里,把正在“漂亮”的刘某传唤至法院。
被执行人到庭后一直诉苦说,自己连吃饭钱也没有,开的轿车是借别人的。执行干警依法对刘某及其驾驶的车辆进行搜查,发现现金2万元,苹果手机一部,在其驾驶的车辆内发现刘某的身份证、银行转账凭证和8张银行卡。
通过查询银行转账凭证发现刘某在本案执行期间转账流水有16万元。根据刘某的拒执行为,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20日上午,被执行人刘某的丈夫带着钱来到法院履行了工程款,该案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