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法院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日前,栾川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栾川县某化工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由栾川县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栾川县某化工有限公司违约金9万余元及诉讼费用。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未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栾川县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对王某某名下的一辆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责令交出财物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并交付被查封的轿车。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多次上门要求王某某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但王某某对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置若罔闻,拒绝履行,也未交付被查封车辆。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案发后已全部履行,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