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后再也不会跟他联系了!”农民李某在偃师市法院办案中心大声说道,本是多年的合作伙伴,却因化肥问题,马某与供应商李某两方闹的不可开交,最终走到了法院执行阶段。
关于李某申请执行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偃师市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马某汽车一辆。在执行过程中,该院干警于2017年11月2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马某带至该院并对其进行了询问。经了解,被执行人马某在申请人李某处购买的化肥,被执行人马某认为化肥有质量问题,所以一直存在抵触情绪拒不履行义务,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执行法官通过给被执行人马某讲解法律知识,并且告知其拒绝履行法律义务将会面临“拒执罪”的惩罚后果后,马某如梦初醒,提出要和申请人李某见面商谈解决此事。
经沟通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马某将未使用过的化肥原价抵付给李某,剩余款项予以支付。马某当天即将剩余标的款交于该院,该案圆满告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