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12月15日讨论通过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洛中法(2015)110号】规定,财产保全担保可以采取合法合规的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提供的信用担保,对拟申请在本院管辖范围内开展保全担保业务的保险公司、担保机构请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实行年度报备,报备时间为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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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