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洛宁县法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审理查明有家庭暴力,遂依法支持原告王某要求解除与被告刘某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这是该院落实人身保护令制度、实行家庭暴力“禁止令”的一个缩影。几年来,该院家事审判合议庭在审理家事纠纷案件中,以维护家庭、婚姻、亲情关系的稳定与和好为原则,全面诊疗问题婚姻,依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努力实现家事纠纷案件的“案结事了人和”,取得良好效果。
一是实行预立案制度,设立三个月为婚姻冷静期。案件预立案后,首先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将预立案的案件分流到各镇、村妇女组织,由妇联调解员先行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案件,由双方当事人选择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到法院进行司法确认;三个月后调解不成的,进行婚前财产申报后,家事审判合议庭及时立案受理。
二是要全面诊疗问题婚姻,及时撰写问题婚姻调查报告。对涉事人员调查范围,从当事人延伸至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家中其他长辈,发挥家长、族长的特殊作用,适时召开家庭或家族会议,通过“劝、批、谈、教”,从法律、人情、伦理和习俗等方面查找问题症结,帮助制定修复计划,从而形成详实的问题婚姻调查报告,分别确认为危机婚姻与死亡婚姻。对于危机婚姻,重在“修复”;对于死亡婚姻,坚持问题导向,列举“问题婚姻清单”,重在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和心理修复。
三是建立家事审判合议庭成员为主,心理咨询志愿者、专家顾问团成员参与的调解团队,积极打造 “妇女维权调解室”和“家事心语工作室”,组成妇女、家庭维权工作平台,实现化解方式专业化。同时引入心理干预机制,在家事纠纷诉讼各个阶段,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人民陪审员或志愿者对当事人进行心理干预和心理疏导。
四是积极开展反家暴工作,探索实行“家庭暴力禁止令”,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人身安全。在全社会高度关注家庭暴力问题的大环境下,该院家事审判合议庭积极开展反家暴工作,有的放矢宣传“家庭暴力禁止令”,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将事后惩罚变为事前预防,切实保障家暴受害者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