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洛阳市两级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防范诉讼财产保全环节中可能发生的问题,简化诉讼保全担保审查程序,提高司法效率,经相关单位申请,本院审查决定,下列单位2018年度可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以《不可撤销保函》形式为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洛阳民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河南国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为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上述单位在为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时所采用的保费、费率标准最高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范围。
诉讼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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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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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万以上--3亿以下(含3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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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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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万以上—3000万以下(含2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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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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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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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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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