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18-01-05 14:59:5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洛阳市两级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防范诉讼财产保全环节中可能发生的问题,简化诉讼保全担保审查程序,提高司法效率,经相关单位申请,本院审查决定,下列单位2018年度可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以《不可撤销保函》形式为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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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上述单位在为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时所采用的保费、费率标准最高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范围。

诉讼金额

收费标准

3000万以上--3亿以下(含3000万)

≤2.5

2000万以上3000万以下(含2000万)

≤3.0

2000万以下

4.0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5日


责任编辑:王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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