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上午,嵩县法院第四审判庭内正在公开审理被告人叶某诈骗一案,法庭上十一位人民陪审团成员整齐地坐在陪审团席位上参加庭审,显得格外引人注目,这也是在我省推行人民陪审团参与审理案件制度以来,该院刑事案件审理首次邀请人民陪审团参审的案例。
该案由嵩县人民检察院于提起公诉,该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鉴于本案的社会危害和群众广泛关注性,合议庭决定采用人民陪审团模式进行庭审。受邀参加庭审十一名人民陪审团成员是从该院899名陪审团成员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的。
庭审休庭后合议庭合议前,陪审团召开了会议,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量刑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并提交合议庭。人民陪审团认为,被告人叶某犯诈骗罪,案发后没有能够主动退回赃款,建议对其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处刑。合议庭在合议时,充分考虑了陪审团的意见。恢复开庭后,人民陪审团成员代表当庭宣读了陪审团意见,合议庭当庭宣判被告人叶某犯诈骗罪,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人民陪审团制度能在很大程度上广泛吸引人民群众参与审判、监督审判,进一步体现了司法的民主性和人民性,增加司法的透明度和开放性,使法院审判工作更贴近民情,更符合民意。此次庭审启用陪审团参加庭审模式是我院贯彻落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实行人民陪审团试点方案(试行)》通知的重大举措,进一步提高了司法公信力,达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