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洛阳中院依法对一起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进行二审宣判,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赵某等十四人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四年零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7年12月15日,汝阳县法院对赵某等十四人犯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伤害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赵某、高某、贺某、高某、张某、李某、梅某以索取债务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赵某、贺某、高某、张某、于某、刘某、王某、韩某、孙某、吕某、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贺某、王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索取他人现金人民币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赵某、高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述十四名被告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高某、贺某、高某、张某、于某、刘某、王某、李某、梅某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属犯罪集团。被告人赵某、高某属犯罪集团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对赵某等十四人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四年零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后被告人赵某、高某、贺某、孙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洛阳中院提出上诉,洛阳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