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微课堂】已办婚礼但未登记,分手后彩礼能否返还?

  发布时间:2018-03-30 08:10:43


    基本案情

    苏某的丈夫因病于2015年农历7月亡故。同年12月,刘某与苏某经人介绍相识订婚,订婚时,刘某经介绍人给苏某彩礼款共计4.4万元。另外,刘某给苏某孩子封礼1300元,苏某又给刘某回礼、买衣服共800余元。后两人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刘某开始在苏某家生活。刘某、苏某同居生活期间没有生育孩子,且未办理结婚登记。婚礼后的几天内双方相安无事,到2016年春节,因春节期间串亲戚等事情,双方闹了矛盾,分居至今。刘某遂要求苏某返还彩礼款5万余元,苏某称该款举行婚礼前后购置材料、家电、生活用品等都已花完为由,拒绝返还,为此,酿成纠纷,诉至法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与苏某通过媒人说合,双方协商一致,刘某自愿到苏某家落户,促成婚约。举行结婚仪式前,苏某按习俗接受刘某彩礼等事实,该事实有刘某、苏某的陈述,以及媒人证言互相印证,法院予以认定。并依法做出判决:苏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刘某彩礼款3.5万元。

    裁判理由

    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请求按习俗给付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结合该案事实以及家庭具体情况,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仅一个月,时间较短,且给付彩礼数额较大,法院酌定苏某返还刘某彩礼款3.5万元较妥;刘某要求苏某给付粉刷房屋工钱,与本案无关,不予处理;刘某要求苏某返还耳钉、项链以及学驾照费用,刘某没有证据证明,苏某又不承认,法院不予支持;刘某要求返还婚前给苏某孩子的礼金1300元的请求,因没有缴纳诉讼费,本案不作处理;苏某在订婚时给刘某回礼600元以及买的衣服,均属赠与性质,苏某欲折抵彩礼款的辩解,于法无据,不予采信;苏某辩称接受刘某44000元彩礼款用于修缮房子、买家具、家电,为筹备婚礼待客、录像、用车以及给小孩子封礼、日常生活开销等费用都已全部花完,不返还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法官说法

    该案是因婚约的解除后如何处置彩礼而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我国婚姻法的立法思想是婚姻自由、双方自愿,禁止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对婚约和彩礼均未作出规定。然而,订婚送彩礼在我国根深蒂固,并逐渐演化成民间习俗,代代相传。可见,婚约与彩礼虽不具有法律性却都具有很强的民间性。基于此,对于彩礼的返还的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婚约成立的时间

    彩礼是依附于婚约产生的,没有婚约,彩礼就无从谈起,因此,婚约财产纠纷首先要弄清楚婚约成立时间。目前,我国法律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婚约听凭民间习惯调整。该案中,法官以当地的风俗习惯“定亲”时间点作为婚约成立的时间点而没有拘泥于原、苏某双方之间有无书面或者口头约定,这是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自“定亲”时,刘某、苏某双方之间就有了婚约关系,至此,刘某给付苏某的财产才有可能被称为彩礼。

    二、彩礼的界定标准

    彩礼是对在婚约关系中男方给付女方财产的特定称谓,是依附于婚约的,我国法律对给付彩礼既不禁止也不肯定,是否给付彩礼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依据彩礼的民间性及依附性特点,界定彩礼的标准应依据风俗习惯及婚约,并考虑到婚姻的严肃性及中国礼尚往来的传统习惯,应将财产的价值较大或较贵重作为判断彩礼的标准之一。该案中,法官正是遵循上述三个标准对本案彩礼范围作出界定。因此,法官仅将刘某给予苏某的“定钱”、“过门礼”及项链视为彩礼,将刘某给予苏某的其它财物视为赠与而不把其视为彩礼。彩礼需要返还,赠与的财物无需返还。

    三、彩礼返还的依据

    彩礼既然依附于婚约,婚约解除,彩礼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2004年4月1日开始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对此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其中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当事人订立婚约的目的是结婚,结婚从形式上看是以是当事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依据的,从本质上看是以当事人是否共同生活为依据的。可见,该司法解释在确立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结婚为主要判断依据的,而不考虑婚约解除的原因是什么,也不考虑是谁的过错导致婚约的解除。概而言之,依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当订立婚约目的未达到时,只要男方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女方就得无条件返还。本案中,刘某与苏某婚后生活时间较短,刘某提出要求苏某返还彩礼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官据此支持了刘某的诉求。

责任编辑:王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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