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8年,张某(女)与孙某(男)办理了结婚登记。2017年1月,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称,孙某于2013年左右染上酗酒恶习,常常酒后对张某进行殴打,张某因不堪孙某的家暴行为而与其分居至今。法院受理此案。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双方分居时间未满2年,尚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法院在审判离婚案件中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包括: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官提醒
从以上案情可以看出,张某因遭受家庭暴力而提出的“感情破裂”理由是正当的,但为何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呢?
在司法实践中,以遭受家暴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的案件,很多都无法认定构成家暴并判决离婚,其主要原因就是证据不足。
为此,法官提醒家暴受害者,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遭遇家暴情况时,务必注意保留下列证据:
1、报警后警方的处理意见、处理过程中形成的调查笔录;
2、伤者的伤情经过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后出具的鉴定报告;
3、事发过程的录音、录像,无利害关系人所做的证人证言;
4、以及事发后双方就事件处理的书面协议书等。
此外,为了保护自己免受伤害,受害人在提出离婚诉讼前或诉讼中还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