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5月26日,刘某介绍朋友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约定利息,刘某向李某出具担保函,愿意以个人所有财产作为担保并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借款3个月到期后,刘某的朋友因外债缠身“跑路”,李某只好找刘某要钱,刘某认为自己没有花一分钱,还款太冤枉而拒不还钱,李某将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判决刘某偿还李某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刘某仍不履行,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刘某名下住房一套进行评估拍卖,并向刘某下达限期腾房通知书,刘某为逃避执行,四处躲避。
判决结果
因刘某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法院于2017年5月8日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刘某展开网上追逃。6月4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在刘某家中将其抓获。刘某被依法提起公诉后,主动向李某归还欠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对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已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罚金5000元。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条件:1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2执行义务人必须具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能力。司法实践中在认定行为人“有能力执行时”,应当理解为既包括已有的能力,又包括通过主观努力可以争取到的能力。
法官提醒
根据法律规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都具有强制效力。执行首先要靠当事人自觉履行。如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的方法很多,如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卖、强制搬迁等等。如当事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是对抗国家法律、破坏法律秩序的拒执行为,不仅侵害了案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执法活动,将会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所以,奉劝那些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当事人,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