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因李某欠其12万元借款不还,将李某所有的挂靠在某旅游公司经营的一辆大客车强行开走达2年之久,李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返还车辆并赔偿停运损失。
裁判要点
王某将李某挂靠在旅游公司名下的一辆大型客车强行开走,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应返还车辆。因该客车正在运输经营,王某将客车开走,导致李某无法正常经营,确给李某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该客车,并赔偿李某停运损失118800元。该判决作出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其将该车辆开走系行使质押权,在李某未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其不应返还该车辆,更不应赔偿停运损失。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纠纷虽系因李某未及时偿还借款引发,但双方之间不存在车辆质押合同,王某将李某正常营运的车辆强行开走,对李某构成侵权,按照法律规定,应返还原物,赔偿损失,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权;(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法官普法
第一,李某将涉案车辆挂靠在旅游公司名下运输经营,李某对该车辆享有所有权,王某称其将车辆开走的行为属行使质权,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双方未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李某将该车辆质押给王某作为担保,故王某将开辆开走无法律依据,因此,王某的行为使李某无法正常对该车辆进行收益使用,侵犯了李某的所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应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到本案中,即为返还车辆,赔偿损失。
第二,王某合法权益应如何维护?李某欠王某钱不还,王某作为债权人,可依据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若王某对李某的还款能力存在担心、将来可能需要拍卖涉案车辆实现其债权,其可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查封涉案车辆,为判决生效后实现债权做准备。如其发现李某有转移涉案车辆的可能,也可以在提起诉讼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债权人还可以将风险防范前移至借款行为发生时,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可约定对涉案车辆进行抵押作为债权的担保,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手续以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样既能保证出借人债权的实现,又不影响债务人对车辆正常使用及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