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微课堂】隐匿财产,拒不执行,“老赖”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8-04-20 14:39:36


    基本案情:自诉人刘某诉称,其与被告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判令张某偿还借款及利息。由于张某一直不履行上述判决内容,刘某向法院申请对张某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张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法院决定司法拘留,后张某写下悔过书,保证积极还款,但张某回到家后又开始逃避法院对他的执行,拒听电话,并隐藏个人财产。刘某遂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法院以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张某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有钱款可供执行,明显有能力执行而对抗执行,在法院对其实施两次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刘某指控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但自诉人刘某及其代理人关于被告人张某转移变卖房产的指控,因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构成有效的证据链,本院依法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法律规定:

    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罚当其罪的刑事原则,法院在审判拘执案件中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情形包括: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法官提醒: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拒不执行,是指有能力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苛责的义务,而故意不履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故意毁坏财物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执行期间个人银行账户多次发生款项转移,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其通过转移财产的形式,使自己从具有执行能力变成无执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这种故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需要提醒的是,关于该罪,往往在进入执行前,被告人已经通过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人为的使自己从有财产可供执行变成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此过程中,其被告人主观上具有该罪的犯罪故意。因此,关于此类案件不能以进入执行阶段被告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来判断被告人不具有执行能力,而应当重点审查其在进入执行前有无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以此判断是否系人为的原因导致被执行人不具有执行能力。

责任编辑:王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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