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洛阳中院开始大规模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2006年,全国范围内设立专业破产审判庭的法院不足5家,洛阳中院在审理破产案件取得成绩的基础上,成为首批成立破产审判庭的法院之一。
2008年,耿源泓经全省法院公务员统一招录进入洛阳中院,一直奋战在破产审判第一线,在近十年的工作中,她通过学习、钻研、实践,从一名不懂破产业务的审判新兵成长为洛阳法院系统破产审判的“老法官”。
用专业的做法 剔除“僵尸企业”
“破产审判在我国起步较晚,在市场经济体制尚不成熟的现实状况下,破产审判面临着许多的困境”,这是耿源泓从事多年破产审判后的深刻体会。
群众对破产制度的认识不足,认为企业是借破产逃债,对程序的抵触情绪大;破产企业管理混乱,人去楼空、账册灭失的情形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形下,要让债权人依法参与到程序中,要把企业的财产、债务状况搞清楚,需要审理法官进行大量的沟通协调及调查核实工作。矛盾多、利益冲突大、资产变现难、债权认定困难等诸多因素,使得审理较为复杂破产案件的工作量有时竟相当于审理数十个普通诉讼案件要花费的精力。
记得最开始主持召开债权人会议,当债权人发出假破产、法院帮助企业逃债的质疑时,她也会紧张。如今,经历了上百场债权人会议、参与审理近百起破产案件后,她已经能够从容应对、游刃有余。
“人有生老病死,企业也会因为市场变化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原因遭遇生存上的危机。一个负责任的经营者,在发现企业连续亏损又无力扭转局面时,通过及时申请破产可以使债权人在企业财产没有进一步贬损之前及早获得公平的分配,职工等处于弱势的债权人也可以通过破产程序获得与其他跑得快、已经查封企业财产的债权人平等受偿的机会”。几乎每次债权人会议,她都会向债权人解释破产制度的价值和意义,耐心回答债权人、职工提出的问题,用专业、透明的态度解答案件参与人的疑问,努力争取各利益群体对破产程序的理解,通过稳步推进,力促僵尸企业依法退出市场。
用司法的力量 盘活“问题楼盘”
“破产案件的数量虽然不大,比不上传统的民商事审判业务,但破产审判的特点决定了该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在国家产业升级、供给侧结构改革的大背景下,破产审判的作用更为凸显。作为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官,一定要不断提高自己的审判水平,有大局意识,有责任感,更好发挥破产审判服务经济发展的作用。”耿源泓法官怀着对审判工作的热爱,在刚刚结束的全市两级法院的培训中如是说。
耿源泓先后审结了洛阳晶宝装饰玻璃有限公司、洛阳晶鑫陶瓷有限公司、洛玻集团洛阳加工玻璃有限公司、洛阳玻纤玻璃纤维有限公司等十余个洛玻集团下属关联企业的破产清算案件,办理了一拖(洛阳)汽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一拖(洛阳)车辆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参与审理了洛阳春都集团、河南柴油机集团有限公司、洛阳黄河水泥集团等一系列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案件。
洛阳起重机厂是我市老牌国有企业,由于市场变化及经营管理方面的原因,企业连年亏损,濒临破产。耿源泓所在的合议庭利用重整制度对该企业进行司法挽救,使民营资本依法注入,企业重新焕发了生机。在洛阳电视台记者采访该企业员工原建州时,原建州说:“由于之前企业经营上遇到的困难,员工积极性和企业的面貌都不是很好,处于比较涣散的状态,通过重整,企业变成了民营制企业,管理上更加规范严格,员工的精神状态、收入,工作量、合同量的饱满程度,都比原来有了很大的提高。”
近年来,房地产行业面临的困境有目共睹,烂尾楼盘频现。耿源泓审理的洛阳新伍中置业有限公司重整案就是通过重整程序引入投资者盘活烂尾楼盘的典型案例。该案件涉及购房户百余家,建筑商、材料供应商、银行等众多债权人矛盾利益冲突大,通过不断地释法,与当地政府部门的沟通,该案的审理得以稳步推进,目前投资者的投资方案已经出台,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即可依法实施,是我市利用重整程序审理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的有益探索,是破产审判化解重大社会矛盾的具体体现。
用创新的精神 规范破产审判
耿源泓在工作中踏踏实实,有想法、有思路。为推进我市破产审判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她参与起草制定了《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适用简化程序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规范管理人选聘中介机构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规范我市破产审判工作作出了积极贡献。现在,耿源泓在两级法院破产审判中已小有名气,基层法院、甚至一些外地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官在遇到疑难问题时,都会向她咨询。
“我所有的进步都离不开中院这个大家庭,都是这个集体培养了现在的我。这是一份有意义的工作,我将继续在这个岗位上认真工作,付出我的青春和汗水,为司法事业的进步尽自己的绵薄之力”耿源泓法官微笑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