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上午,宜阳县法院民一庭将庭审现场搬到张坞镇政府,对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进行公开审理。
2018年2月9日9时10分,被告李某驾驶一小型普通客车,沿安虎线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东向南转弯的原告赵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住院。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原告诉诸法院。法院立案受理后,由于被告在外地,又不积极配合,为了使原告合法权益能尽快得到实现,庭长张红霞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等多种方式同被告沟通协商,最终,被告同意委托律师进行开庭,考虑到原告交通事故后行动不便,遂决定到原告所在地张坞镇进行巡回开庭。
5月8日上午,庭审正式开始。在审判员张红霞的主持下,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有条不紊进行,充分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查明了案件事实后,根据法庭调查情况,对原、被告双方责任进行了划分,合理损失进行了确定,并当庭宣判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赵某各项损失共计35081.48元;驳回原告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庭审结束后,被告代理律师张跃华感慨道:法官不仅业务娴熟、驾驭庭审能力强,难能可贵的是,法官能设身处地的从双方当事人的角度考虑,我们对宣判结果也非常满意。为宜阳法院法官点赞!!!
最后,张红霞庭长进行现场释法,并针对近年来法庭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逐年增长的现状,结合具体案例向在座的旁听人员进行了交通安全法律知识宣传,引导旁听人员树立文明出行的安全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