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县法院:案说执行难和执行不能

  发布时间:2018-05-24 09:54:21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执行,是这道防线上的最后一环。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向执行难全面宣战。孟津县人民法院在过去的两年内,内外聚力,多措并举,不断创新执行手段,加大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地破解执行难。

    2018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胜之年,孟津法院如何解决执行难?喊了近二十年的执行难为什么还很难?执行难究竟难在哪?

    案例一:执行路上披星戴月却不被申请人理解

    大年三十早上6时许,朔风刺股、寒气逼人,太阳还未升起。执行法官在申请人李某的带领下,来到了被执行人王某的家门前,经敲门后发现,被执行人并未在家中。这时申请人变了脸色,指着执行法官说到:“我昨天打电话告诉你们人回来了,你们为什么不来?现在来找不到人了,我都不知道你们法院是怎么工作的”。旁边的执行干警解释道:“承办法官昨天在洛阳执行另一起案件……”。但申请人并不理解,此时执行干警已经没有时间向他解释,为保证今天的执行任务圆满完成,他们立马出发前往下一个执行地点。

    其实,申请人不知道的是,自年前执行风暴开展以来,孟津法院执行干警为了把握这一有利时机,“五加二,白加黑”已成为执行干警的工作常态,如果给这个常态再加一个执行特色,那就是五加二,工作日加班,休息日加班;白加黑,舍不得睡觉,赶时间吃饭。但执行干警并不怕累,怕的是执行路上一次次扑空,辛苦工作没有换来理想结果,面对申请人一次次失落的目光和不理解的指责,他们心头满怀无奈和心酸。

    案例二:执行法官奋不顾身,制止被执行人无理打闹

    原告张甲居住在父母遗留下的老宅内,根据(2013)孟会民初字第6号判决,将宅院内的临街房判给被告张乙所有,但临街房三间中一间为大房门,是本院的唯一通道。判决生效后,被告张乙不顾本院安全将大门拆除,并损害原告张甲的花草树木等物品,导致原告张甲家中部分物品丢失。随后,张甲将张乙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张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将其拆掉的老宅院大门安装好,恢复原状。但被告张乙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无奈之下,原告张甲向孟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月10日上午,执行庭长李晓平在张甲妻子郭某的带领下,来到被执行人张乙家中,由于张乙态度恶劣,仍不配合,执行庭长李晓平决定将其拘传至法院,就在李晓平要把张乙押上车时,张乙突然挣脱出来,对旁边站着的郭某拳脚相向。李晓平为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奋不顾身冲上前去将情绪激动的张乙一把抱住,另外两名执行干警见状,立即跑过来,一起将张乙控制住,并带离现场。

    事后李晓平说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态度蛮横,百般耍赖的当事人,已经成为常态了。有的当事人为了抗拒、逃避执行不惜以跳楼、自杀相威胁,有的人肆意撕扯执行干警衣服,踢打执行人员。但这次被执行人打申请人的比较少见。在今后的执行工作中,执行干警在注意自身安全的同时,更要不惜一切代价的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

    案例三:被执行人狡猾耍诈 被识破后骂执行干警

    “你们不让我过年,你们谁也不用好好过年……”;“大家快来看啊,法院打人了,法院暴力执法……”。

    2月14日上午,执行法官杨向锋驱车赶到被执行人蔡某的家中。但只发现蔡某妻子一人在家,执行法官杨向锋让她通知蔡某立即返回家中说明情况,但蔡某妻子十分狡猾,竟然企图通过自己给自己打电话的方式,造成电话打不通的假象,漫天过海,但被杨向锋识破。蔡某妻子无奈之下只好给蔡某打电话,电话拨通后,响了一声便被挂断,再打就是关机。杨向锋皱了皱眉头,感觉情况不对,但为了不打草惊蛇,当即决定先去附近一个村找下一个被执行人,随后再折回。二十分钟后,执行干警再次折回蔡某的家中,眼尖的执行干警发现蔡某正在家中和妻子说话,便立即下车展开抓捕,迅速抓住了企图翻墙逃跑的蔡某。

    可就在要把蔡某带回法院时,蔡某的妻子突然跑过来大声喊道,“你们法院判决不公,还想抓人,你们真厉害”!“如果你对判决不服,可以向洛阳中院上诉。”站在一旁的执行法官杨向锋开口说道。“我不管,你们不想让我过年,我也不让你们好好过年”,蔡某妻子一边说一边抓向杨向锋。执行干警抬手将她挡开,她却大喊,“大家快来看啊,法院打人了,法院暴力执法”!看着周围逐渐聚拢过来的人群,杨向锋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决定先把蔡某带回法院。但谩骂的声音不停的从背后传来,蔡某的妻子骂完执行干警骂法官,语言不堪入耳,执行干警的脸上露出了无奈与疲惫的神情……

    这些只是孟津法院执行工作中的一个缩影。其实,执行法官天天走村串巷,上山下乡,加班加点,忍饥挨饿,早出晚归,深夜奔袭,这些都是常态。可这些,很多当事人根本就不理解,只要案件执行不了,你所有的努力都是白费。要知道,案件不能不执结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有一类叫做执行不能。

    案例一:被执行人经济困难且无可供执行财产

    赵某、许某与黄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孟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豫0322民初1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黄某赔偿赵某、许某损失186179.96元。

    判决生效后,赵某、许某向孟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孟津法院执行局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黄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文书,查询黄某名下的银行、车辆、房产等机构,均未发现有财产线索,后到被执行人黄某居住地查明:黄某1950年出生,县68岁,现居住在窑洞,无任何经济来源,且年老多病,无人抚养,家中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走访周围邻居,皆反应黄某生活拮据,年老多病,也无任何收入。执行法官将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相关情况告知申请人,并提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例二:穷尽执行手段无财产可供执行

    郭某与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孟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依法作出(2016)豫0322民初943号民事判决,判令宁某向郭某偿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郭某于2017年1月13日向孟津法院申请执行,孟津法院受理后执行法官杨向锋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长期躲避执行,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杨向锋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分别于2017年2月、5月、6月、7月、8月、10月对被执行人宁某的银行、证券、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查控、证券等信息,线下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进行了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宁某的不动产信息,向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宁某的车辆,但一直未找到上述车辆,申请执行人郭某也提供不了宁某车辆的具体线索,致使本院无法实际查控该车辆。后孟津法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宁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杨向锋将上述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并告知被执行人宁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法律规定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郭某表示理解,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这类执行不能案件属于当事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市场和交易风险的范畴,但当事人往往将这些执行不能的案件归咎于法院执行不力,并由此产生对法院工作的不理解不信任,也产生大量执行信访案件等等。

责任编辑:廖笑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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