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摩托车与人相撞,对方死亡,本人受伤,事后逃逸导致法定刑升格。孟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郭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08年9月某天,郭某驾驶一两轮摩托车与前方同向步行的董某相撞,造成董某、郭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后董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郭某因伤住院,出院后在家休养期间为逃避法律追究外逃。2010年3月,郭某被警方抓获。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外逃,属交通肇事后逃逸。考虑到郭某的认罪态度及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情况,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