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中院依法对4名“涉黑”罪犯裁定不予减刑

  发布时间:2018-06-01 09:22:16


    近日,洛阳中院在办理河南省某监狱提请的7名“涉黑”罪犯减刑案件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和省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要求和部署,严把事实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从严办理“涉黑涉恶”刑罚变更执行案件,其中对4名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罪犯依法裁定不予减刑。

    庭审前,审理此案的合议庭与刑罚执行机关、驻狱检察人员进行了充分沟通,认真核实报请材料,从严把握“涉黑涉恶”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并将罪犯的姓名、性别、年龄、案由、刑期、奖惩情况等信息,以及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和意见反馈方式全部上网公示。

    庭审中,合议庭对刑罚执行机关列举的事实进行了审理,就罪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分别对刑罚执行机关及其证人进行了提问,听取了检察机关的减刑意见;同时,从严把握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标准,对未主动履行民事赔偿、罚金等财产刑,未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社会影响的,不认定确有悔改表现。

    经合议,对其中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人犯数罪、多次犯罪的孙某等4名罪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裁定不予减刑。对其他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张某等3名罪犯,在监狱提请幅度基础上从严减刑。

    洛阳中院通过对“涉黑涉恶”刑罚变更执行案件的严格办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涉黑涉恶”罪犯刑罚变更的关切,促进了严惩黑恶犯罪和促进罪犯改造相统一,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

责任编辑:廖笑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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