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微课堂】两醉汉骑车相撞入法网

  发布时间:2018-06-01 09:26:14


    王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去加油站加油,恰遇同样饮酒的田某骑电动车,王某因饮酒过量,操作不当,与田某追尾相撞。经警方鉴定,王某血液酒精含量161.2mg/100ml,田某血液酒精含量296.9mg/100ml,但因其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未超标,未被界定为机动车。后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田某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决被告人王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法律法规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释法:

    醉酒驾驶可以通过测试设备和抽血检验来界定,只要检测出体内血液中酒精达到80mg/100ml的法定标准,无论行为人是否自认醉酒,无论是否发生交通事故,均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员不能存有任何侥幸心理。

    另外,电动自行车时速超过20公里,车身重量超过40公斤,即为超标电动车。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这类电动自行车是被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的。

    不管是醉酒骑行非机动车还是机动车,都是害人害己,后患无穷,案中的事故被害人田某虽然电动车未超标未入刑,但却遭受了身体上的无尽痛苦,所以广大市民切忌心存侥幸心理,万万不可酒后骑车。

责任编辑:廖笑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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