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法院】县政协委员、村委会主任抗拒执行被拘留15日

  发布时间:2018-06-08 09:48:20


    近日,嵩县法院依法决定对嵩县某村村委会主任、县政协委员张某彬拘留15日。

    2017年8月,被执行人张某彬向申请人王某伟借款31.2万元,约定月息2分,借款到期后经催要被执行人支付了10万元,剩余本金及利息一直未付,申请人王某伟遂申请法院对张某彬所有的某材料有限公司资产予以诉前保全。该院经审查,依法做出保全裁定。

    嵩县法院执行干警在采取保全措施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彬态度恶劣,扬言自己是政协委员并抢夺法院干警工作证件、擅自拍照,让其他人员锁住公司大门强行滞留法院干警,并打电话企图组织其他人员抗拒执法。当地派出所民警到场相劝后仍然拒绝让法院干警离开。

    张某彬身为县政协委员、村委会主任,理应带头遵纪守法,但其态度蛮横、行为恶劣,干扰法院办案,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该院遂作出以上决定。

责任编辑:王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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