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栾川县法院依法提取一被执行人5万余元住房公积金,成功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7年4月,陈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李某借款8万元,约定2个月后归还。此后,陈某陆续偿还李某3万元,余款5万元未还,李某多次催讨无果。李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陈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陈某未按判决履行,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今年3月,栾川县法院受理此案后,执行干警一直未找不到陈某,且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一时陷入僵局。后执行干警了解到,陈某原为某银行职工,但1年前不再上班。既然陈某之前有固定工作,那么应该缴纳过住房公积金,执行法官决定由此入手。
经调查发现,陈某公积金账户有5万余元,执行干警遂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公积金中心将陈某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到法院执行账户。李某领到5万余元后表示愿意放弃剩余尾款,该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