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的力量,呵护绿水青山】洛阳法院环境资源保护一直在路上

  发布时间:2018-06-08 09:57:28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6.5”环保日,洛阳法院在行动。

    6月5日,洛阳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倪西良,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全体干警走出审判庭,设置宣传台,通过提供法律咨询、面对面与群众交流等方式进行环境保护法治宣传活动。

    前来咨询的年轻人说,“通过治理,今年的天明显比去年的蓝多了,空气质量也好许多。”来自农村的小伙子说,“现在农村的街道卫生比以前好多了,也有专门的环卫人员,我们的生活环境越来越美。”

    孟津县法院

    6月5日上午,孟津县法院在休闲广场开展“环境日”集中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单、悬挂横幅、摆放展板、提供法律咨询等方式,广泛宣传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努力引导广大群众从身边小事做起,共同履行环保责任,呵护环境质量,共建美丽孟津,共创绿色未来。活动当天,发放宣传单200余份,提供法律咨询20余人次,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汝阳县法院

    汝阳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申某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一案,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申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该案系汝阳县首例环境污染类刑事案件。被告人申某在未办理经营、处置危险物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开始营业,为他人加工、处置炼铅厂废料。之后,被相关部门当场查获含铅泥废料6.86吨,烟道灰、烟道石17.86吨。经检测,查获的铅泥废料和烟道灰中所含铅、隔元素严重超出国家标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申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申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申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这样的工作我们每年都在进行,洛阳法院环境资源保护一直未停歇……

    洛阳中院环境资源庭成立于2014年9月,是全省最早组建具有独立编制的环境资源审判庭,该庭2015年被最高法院确定为首批15个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之一。

    2017年6月5日,洛阳中院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合作成立生态法学协同创新基地。同时,在每年环境日来临之际,洛阳两级法院纷纷在辖区人口密集区设置法律咨询台,通过展板、传单、提供法律咨询等方式,开展环境保护法治宣传活动,不断提高群众环境保护意识,推动绿色健康发展。

    2016年,洛阳中院审理了“6.19非法转运汞触媒”公益诉讼案,该案是首例由河南公益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我国第一起涉及固体废弃物的跨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在该案的处理过程中,洛阳中院坚持立足审判职能,在工作中更加强调主动服务,努力确保案件依靠法律手段得以顺利解决。立案后,根据原告提出的先予执行申请,在最短的时间内依法作出裁定,要求被告立即将其非法倾倒在洛宁县的危险废物依法安全转移,井全程监督执行到位,努力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消灭在源头。

    该案审理过程中所体现的适度发挥职权、注重事先预防、提倡恢复性司法、实行多元共治等理念以及先予执行、多方联动等措施,对今后做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审查、探索符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点的审判机制等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作用。该案被《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等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获得法律界普遍赞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当法治随着国家的绿色进程一齐跳动时,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中国将不再是梦想。只有施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让污染者受到法律惩罚,使公众的环境权益得到切实保护。洛阳中院将以环境资源审判为抓手,为打造洛阳优美宜居的生活空间、山清水秀的生态环境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王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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