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法院】大原法庭:巡回审判“家务事” 悉心调处解“心结”

  发布时间:2018-06-15 10:50:12


    昔日伴侣成陌路 心如死灰盼分离

    李先生与赵女士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婚礼,2013年10月,二人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3年11月7日,儿子小赵赵出生,给这个家庭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好景不长,2016年2月,李先生外出一直未归,二人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已经两年有余。

    两年间,赵女士在家独自抚养孩子,辛苦工作得到的微薄收入还要负担家里的生活费用,生活的心酸和丈夫的缺位使她倍感难过,原本温暖的家庭在她心里已经失去了温度。

    心如死灰的赵女士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向洛宁法院大原法庭提起离婚诉讼。

    感情破裂需有据  苦口婆心释法理

    案件受理之后,承办案件的宋晓兵法官敏锐地发现赵女士的“诉状”中有一疑点:赵女士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但经过了解,法官认为李先生长期外出务工是为家庭生计,二人并未发生严重争吵或其他不和现象,仅“分居”两年不能作为感情破裂的证据。

    于是,宋法官以此为突破口,向赵女士及前来围观开庭的群众们释法明理,使他们能够清楚地知晓“感情破裂”的法律依据。

    温情调解促谅解 破镜重圆家中聚

    “你们两个婚姻基础很好,两个人都懂得勤劳持家,又有一个可爱的儿子,其实完全不用走到离婚这一步啊……”

    接下来的时间里,宋法官耐心作通赵女士的心理工作,并告诫李先生,稳固的婚姻不仅需存放在心里的“爱”,更要有长期的陪伴、理解和相互扶持,正所谓深情不及久伴,只有耐心、细心的呵护经营,婚姻关系才能历久弥坚。“替你爱人设身处地地想一想,她一个人在家忙孩子、忙工作、忙家庭,多么不容易,这种情况下,她心里期盼的仅仅是你的牵挂、关心所能带给她的家庭温暖和力量支撑,不是么?而且你们家小孩才5岁,正是需要父爱关怀的时候,你怎么能忍心让他长期见不到爸爸呢?”

    终于,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赵女士打开了“心结”,同意和李先生重修于好,李先生也一再保证:“绝不再让媳妇儿一个人在家受症!”

    那么,在开庭过程中,

    宋法官究竟为群众们作了那些普法要点呢?

    且看小编为你一一道来:

    虽然《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法院应准予离婚。但要离婚必须拿出证据来。

    在实践中,空口向法院陈述分居的事实往往是无力的,夫妻分居没有第三人和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各执一词,会导致法院无法认定或不予认定双方的分居事实,便不能适用认定双方分居两年以上的事实。因此处于分居状态的当事人应该留心收集分居期间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另寻住所的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都可以成为证明分居的证据。

    分床不分房,法院难认定是分居

    因为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大多数的夫妻还只拥有一个住处,或者无力负担长期在外单独租房居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后,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饭。在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时,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外加夫妻同居是纯属私人事务,他人很难为此作证,因此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有的夫妻因为就业、学习等原因并不在一个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说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标志。不过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间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是必须要有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书信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来证明。

    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不会自动解除

    经常遇到有人咨询说分居两年后,婚姻关系是不是自动解除了?分居(别居)满2年在我国只是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方式,只要不经过法定的离婚手续,双方的婚姻关系还继续存续,如果此时任何一方与第三方结婚的,即构成重婚罪。

责任编辑:廖笑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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