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6国际禁毒日】健康人生 绿色无毒 对毒品Say No!

  发布时间:2018-06-28 15:46:26


    因为毒品,

    多少心灵惨遭毒害,

    多少生命转瞬即逝,

    多少家庭支离破碎。

    守护健康,

    打击毒品犯罪,

    洛阳法院在行动。

    2017年以来,

    洛阳市两级法院共受理,

    毒品类犯罪案件148件,

    已审结136件。

    判处2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

    1人无期徒刑……

    近年来,洛阳中院深入贯彻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及相关文件精神,以遏制毒品来源、遏制毒品危害、遏制新吸毒人员滋生、从源头进行预防为目标,认真落实各项禁毒工作措施,积极推动洛阳地区禁毒工作的全面开展。

    一方面对毒品犯罪坚持“严打”方针,对于罪行严重、社会危害大的毒品犯罪分子,特别是职业毒贩、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坚决从重判刑,决不手软,有力震慑了毒品犯罪的嚣张气焰。对于那些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或者较为轻微的犯罪行为,依法从宽处理,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以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另一方面坚持“打防并举、预防为主”,依托审判资源优势积极开展禁毒宣传,由少年审判庭资深法官担任法治副校长,经常不定期到辖区内学校、社区特别是毒品犯罪多发区,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图片展等宣传活动,协同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共展示宣传展板数十次,集中发放宣传单、宣传画册千余册,形成全社会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做斗争的强大声势,最大限度的将毒品犯罪消灭在萌芽当中。

    为震慑毒品犯罪,警示毒品危害,

    公布3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1、赵某等贩卖毒品罪一案

    共同贩毒,罚当其罪

    基本案情

    2012年至今,赵某长期在济源市非法买卖毒品,所购毒品除自己吸食外,其余加价后出售给成某、顾某等吸毒人员。2017年5月一天,成某、顾某二人商量后,由顾某出面从赵某处购买10克冰毒和1颗麻古,所购毒品二人除吸食外,成某还将部分毒品出售。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从成某汽车后备箱内查扣疑似毒品2.62克。2017年5月,公安机关在济源市某小区将赵某抓获,并当场查扣疑似毒品34.65克。经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赵某、成某处查扣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判决

    被告人赵某、成某、顾某等人违反毒品管制法规,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赵某等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认定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顾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

    典型意义

    被告人赵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成某、顾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顾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成某、顾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赵某三人在贩卖毒品的同时,存在自己吸食的情况,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据赵某等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定罪量刑,罪行相当,罚当其罪。

    2、刘某贩卖毒品罪一案

    少年助人贩毒身陷囹圄

    基本案情

    出生于1998年的刘某,性格倔强,讲“义气”,其父母因工作原因长期对其疏于管教,辍学后他便常常在外“游荡”交友。2015年10月,刘某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且其尿检结果呈冰毒阳性,属于吸食毒品成瘾严重。2015年以来,刘某在马某(另案处理)的唆使下,帮助其贩卖毒品近10次,2015年10月,马某再次指使刘某向他人银行账户存入1300元用于购买毒品。

    法院判决

    被告人刘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违反国家禁毒管制法规,多次帮助他人进行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被告人刘某在贩毒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千元。

    典型意义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当下,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日益严重,青少年抵制毒品侵袭的心理防线薄弱,加之对毒品的危害性和吸毒的违法性缺乏认识,容易受到毒品的侵袭,在利益诱惑或他人控制下,有些青少年不仅吸食毒品,甚至还加入毒品犯罪团伙,让自己身陷囹圄。该案对于广大家长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父母要与孩子经常沟通,教育孩子慎交朋友,学会通过正确途径排解压力和不良情绪,让孩子少去治安复杂场所,用行动让更多的人远离毒品。

    3、李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

    多次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2011年10月20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西工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刑满释放后,2015年4月份以来,李某在洛龙区某小区多次提供毒品容留郭某、申某、赵某等人吸食毒品。2015年9月15日,李某在洛龙区某小区被抓获,抓获时其随身携带的腰包中藏有冰毒37.81克,麻古0.81克。经鉴定,查扣物品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某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因毒品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毒品再犯,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千元;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典型意义

    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本案中,李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过刑,出狱后非但没有改过自新,反而利再次从事毒品犯罪,是毒品再犯,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王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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