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工作人员在依法送达开庭传票的过程中,被告刘某持续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辱骂。7月16日,洛阳市西工区法院依法对其做出拘留15日、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严厉打击妨害司法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违法行为。
这是一起合同纠纷案,此前法院工作人员多次电话通知被告刘某到法院领取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法律文书,但刘某拒不配合。
经了解,刘某经营一家早餐摊。于是,7月13日一大早,法院2名干警到其摊位前,向其送达开庭传票。在干警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刘某言语嚣张、态度蛮横,不但拒绝签收开庭传票,更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诋毁、辱骂,气焰十分嚣张。法院干警对其耐心释法,但其仍不知悔改,恶语愈发不堪入耳,引起周围大量群众围观,造成恶劣影响。整个过程被执法记录仪拍摄留证。
西工区法院认为,刘某辱骂法院工作人员,阻碍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依法决定对其拘留、罚款。在宣布处罚决定时,刘某仍不以为然。直到将其送至拘留所时,刘某方如梦初醒,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连连向法院工作人员道歉,表示悔不当初。
法官提醒:
法律尊严不容践踏,法律底线不容触碰。
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更是人民群众的守护者,辱骂执行职务的法官,是对法律的公然挑衅,必受严惩。
存疑请以正当方式提出,出言需谨慎,三思而后行。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