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采取手工开具“大头小尾”完税证方式截留税款并据为己有的被告人武某(女),因自首并全部退还赃款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减轻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至12月,被告人武某在本市涧西区地方税务局商场管理所工作期间,利用其征收税款的职务便利,采取大头小尾开具手工完税证方式截留单位及个人所交税款合计90349.68元,并据为己有。
涧西区地方税务局领导接到群众举报后,于2008年5月19日,对武某进行了集体谈话,主动承认其犯罪事实,并将赃款全部退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武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纳税人交纳税款后,以“大头小尾”方式开具手工完税证,截留差额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武某犯罪后,在单位领导与其谈话时主动供述贪污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被告人武某犯罪后赃款全部退还,且认罪态度较好,综上情节,对被告人武某予以减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