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说兔子不吃窝边草,可这只“兔子”却专以邻居的财物为目标。孟津县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犯罪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李某,男,24岁。2009年8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四次通过翻墙、搬梯子进入等手段将本村邻里李某等6家的小麦、水泵、电缆线、钢管、鸭子等物品偷走后卖掉或藏于家中。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286元。案发后,李某家人对受害人损失均予以退赔,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李某的家人已对受害人进行了退赔,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量刑时作为情节予以考虑。遂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