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系列报道】瀍河区法院:栉风沐雨只为“基本解决执行难”

  发布时间:2018-08-01 11:03:24


    洛阳市瀍河区法院执行局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在执行工作中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今年“百日执行攻坚”活动开展以来,在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梦娟,党组成员、副院长马中强,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杨伟涛的积极组织和带领下,全院上下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不断创新举措,全方位亮剑执行难。

    战机不容错过,信息就是军令

    5月10日晚上10点,申请人打来电话,说欠几万块钱的被执行人正在孟津县某宾馆潇洒,得到信息,执行法官杨明随即带领干警陈翔、周宏宇等驱车前往孟津县某宾馆,当天晚上把“老赖”抓回,“老赖”被抓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判决,执行法官当天晚上就办理了司法拘留通知书,并把“老赖”送到了拘留所,杨明和陈翔他们离开法院时,子夜的钟声已经敲响。

    破解执行难题,妥善处理“执行不能”

    原告洛阳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3月,被告因承建偃师市铝市场工程需要,与原告签订《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建筑设备,被告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租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建筑所需的租赁设备,但被告却迟迟没有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支付租赁费172967.68元。后被告不服,上诉至洛阳市中级法院,洛阳市中级法院驳回了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虽然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但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阶段,瀍河区法院向被告也就是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经过财产查控系统查控,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多方查找也未发现有效执行线索,申请人主动申请撤销了此次执行。

    善用温情执行,提高执行效率

    瀍河区法院在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中,用温情调解方法,促使被执行人将余款72778元转入法院执行账户,使得案件顺利执结。这起案件是济源市坡头镇泰山村的原告代某某,与被告中铁某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发生的租赁合同纠纷。2015年8月9日,原告代某某作为出租方与被告中铁某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临时派出机构中铁某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宁都至安远高速公路A1标段项目经理部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所属宁都至安远高速公路A1标段项目经理部租赁原告所有的砼运输车,经双方结算,被告该项目部累计应支付原告187778元租赁费,后被告支付原告11.5万元,剩余72778元再未支付。

    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中铁某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代某某租赁费72778元。到了期限后,被告未支付费用,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阶段,执行法官多次找到被执行人,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被告终于将余款转到了法院财务账上,案件得到和谐执行。

    在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战中,瀍河区法院的干警们永远在路上。就是这样,他们凭着敢打敢拼,一往无前的拼搏精神,践行着他们的承诺。用行动和汗水谱写着执行干警的司法为民曲。

责任编辑:王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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