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微课堂】校园冲突儿被打 帮忙出气爹获刑

  发布时间:2018-08-10 09:03:56


    鲍某之子鲍小某(2002年9月8日出生,不负刑事责任),与陈某同为高中学生,该二人曾因琐事发生过纠纷。2017年11月27日12时许,陈某以鲍小某用眼睛瞥自己为由,纠集同学薛某到操场附近找鲍小某说事,后发生肢体冲突,薛某用手推鲍小某头部,陈某用脚蹬了鲍小某一脚并用拳头朝鲍小某身上打了一拳,后被人拉开。

    鲍小某被打后,将上述情况电话告知被告人鲍某,鲍某又打电话通知了自己弟弟鲍二某一同赶到学校,在该校老师办公室,鲍某反映情况后,老师即通知鲍小某、陈某、薛某到该校政教处了解情况,在该办公室内鲍二某质问陈某为何殴打鲍小某,后二人发生争吵,鲍二某用拳头朝陈某左脸打了一拳,鲍某见状将陈某推到墙上,用胳膊抵住陈某致其不能反抗,并指使鲍小某殴打陈某,鲍小某遂上前用拳头击打陈某面部,将陈某鼻部打伤。经鉴定:陈某双侧鼻骨骨折,所受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18年6月25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鲍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陈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5万元,陈某的法定代理人出具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鲍某法律责任。

    裁判结果

    公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鲍某犯故意伤害罪,请求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鲍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鲍某因琐事伙同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鲍某因其子在学校与同学发生矛盾,该得知情况后在学校政教处办公室,控制住陈某,致其不能反抗,并指使其子鲍小某殴打陈某,致陈某双侧鼻骨骨折,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应依法予以刑事处罚。其在民警到达现场并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当庭亦表示认罪、悔罪,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鲍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法官提醒

    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的数量、恶劣程度、涉事未成年人低龄化及后续影响简直触目惊心,一个个鲜活的案例让人震惊和痛心。为了校园和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教育等相关部门越来越重视青少年的普法教育工作,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了越来越好的法治环境。但因校园暴力产生原因的复杂性和多面性,依然没有从根本上杜绝此次案件的发生。

    校园暴力是当今青少年犯罪的新动向,其发展和延伸是青少年走向社会以后违法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如不及时加以教育挽救,将对社会稳定构成极大威胁。因此,学校应将以考试为中心的应试教育扭转为以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本的素质教育,防止教育和社会脱节;家长要以身作则,避免以暴力解决纠纷,造成错误的示范。遏制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和蔓延,构建和谐校园,还学生一方净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责任编辑:王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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