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嵩县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见证执行一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4年,被申请执行人河南某药业有限公司将位于嵩县城西八道沟药厂的工程承包给申请人朱某伟,工程结束后被申请人未支付工程款,申请人诉至法院。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春节前支付申请人工程款200余万元。后因被申请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通知被申请人河南某药业有限公司法人于某到庭协商解决,于某以各种借口推脱、拒不配合。随后,执行法官通过短信告知、上门送达等多种方式通知于某到庭,于某均拒不到庭。
该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某药业有限公司的房产、机器设备等财产予以查封,进行评估、拍卖。
被申请人公司资产网上拍卖流拍后,申请人于2018年7月26日向法院提出以物抵债申请,执行法官打电话告知河南某药业有限公司,申请人要求进行以物抵债时,被执行人于某仍拒不照面。
8月7日,嵩县法院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见证,依法强制将河南某药业有限公司的房产、机器设备等财产以流拍价32万余元抵偿给申请人朱建伟,用于偿还工程款。
(文中“老赖”仅指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