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账不昧,见官无罪!不是我不还你钱,是我承包的活没有要出来钱,就是法院判了我也给不了你。”
“三年了,按合同约定,光违约金就得25万,你现在连多少付点利息都不同意,那就不调解了,让法院判吧,判多少我要多少!”双方你一言,我一语,互不相让,火药味越来越浓。这是近日汝阳县法院法官调解一起案件时的一个场景。
事情是这样的。2015年,王某承包一建筑工程,由李某为其供应钢材,双方约定如不按期付款,按每吨每日5元支付违约金。2016年9月工程完工时,王某还欠李某钢材款近60万元,后陆续支付部分货款,还有8万元未付。李某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钢材8万元并承担违约金。
庭前调解很顺利,王某承诺十日内支付钢材款8万元,也愿意承担诉讼费和律师费。凭多年的审判经验,案件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了。
“违约金啥时支付?”李某话锋一转,空气顿时紧张起来。李某认为,从厂家批发钢材的钱都是从银行贷的,必须按购销合同约定,按供货和付款时间分段计算违约金。但王某觉得,钢材都用到工程上了,至今工程款未决算完毕,象征性支付几千元利息也可以。双方你说你的难处,我讲我的道理,火气越来越大。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是我一贯的原则,建议的调解数额被双方分别否决后,我准备开庭审理。就在制止双方的争吵时,郭燕燕院长推门进入审判庭。
“让我再试试,这样的案件调解了,原告能早拿钱,被告能少出钱,也少一个执行案件,调不下多可惜。”简单听取了案情汇报,郭院长决定亲自调解。
“我们把工程干完了,发包方却不跟我决算,现在手里没有欠条,连官司也打不成。按理说给李老板付违约金也好,利息也罢,都是应该的,但眼下确实没能力。”王某话语中有几分理亏,也有几分委屈。
“欠我钢材款两三年了,人家欠他的钱是一回事,他欠我的钱是另一回事,我进货是从银行贷的款,总不能让我把银行利息自已赔了吧?”李某话语中有几分无奈,还有几分愤怒。
认真听完了事情的来龙去脉,郭院长分别做起了双方的工作。“钢材款被拖欠两三年,你要求支付违约金合理合法,但咱们也得讲一个情字。你看,你主张的违约金25万元,是现在欠付货款8万元的三倍多,判决不一定就是你要的数,能否考虑违约金方面让一让?”听了郭院长的话,李某火气消了一大半,“郭院长,我也没打算要20多万违约金,只是双方的话顶上了,要是对方有诚意,按月息2分算这8万元的利息就行了,律师费、诉讼费由我承担!”
“你的工程款未结算出来,难处我们理解,但也要换位思考,理解一下对方的难处。按合同约定,你应当付违约金,如果眼下有困难,数额可以再协商,但得注意态度。你向发包方讨要工程款,不一定得有欠条,可以按合同约定算工程款,还可以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工程价值。如果打官司交纳诉讼费有困难,可以让你缓交诉讼费。但一码归一码,你想办法把钢材款和利息清了,给老李一个交待;如果你起诉发包方讨要工程款,法院也一定会及时给你一个公正的结果。”
“郭院长,你这话我服!如果老李同意,我半月内无论如何把这8万元清了,再加2万元算是利息。”王某表态后,双方很快达成了调解协议。
从山穷水尽到柳暗花明,此案的成功调解使我明白,法官的权威来自不偏不倚的公心,辨法析理的耐心,案结事了的诚心,以民为本的初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