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县法院】失去自由尝苦果 追悔莫及忙和解

  发布时间:2018-08-30 08:53:50


    “江法官,失去人身自由的滋味真不好受,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我一定积极改正,今后积极配合法院履行相应法律义务。” 8月26日上午,孟津县拘留所内,被司法拘留2天的被执行人连某写下检讨书,并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由张某缴纳5万元保证金做为担保人,连某被提前解除拘留措施。

     连某系被告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某公司销售原告某公司的农业机械,双方签订数份经销协议,截至2015年8月,被告某公司欠原告某公司设备款共计88.7万余元,原告某公司无奈向孟津县法院提起诉讼。孟津县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某公司清偿设备款88.7万余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判决生效后,被告某公司未履行清偿义务,原告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向被告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该公司拒不履行义务,且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孟津县法院遂依法对该公司做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该公司置若罔闻拒不缴纳。作为其法定代表人的连某也一直躲避不见,致使执行工作无法顺利开展。

    8月20日,在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执行干警连夜从驻马店市将连某带回孟津县法院并依法予以拘留。拘留2天后,连某追悔莫及,连忙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

责任编辑:王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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